1.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2.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3.小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9坐车报废期限-汽车报废标准9座以下使用年限

非营运车辆报废年限如下:

1、非营运车辆报废期为15年;

2、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6年,延期使用期限为第16年至第20年;

3、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使用期限为第10年至第20年。

非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即服务的时候不收取费用。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已注册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视情况而定。不同车型的报废的年限均不一样。

汽车报废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车辆达到15年报废年限,要求继续使用的,不用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每年需要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次年每年需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车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办理检查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2次,超过15的,次年每年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达到报废年限的需继续使用,按规定办理检验,延迟报废时间不能超过4年,延迟期间每年检验4次。

4、以上车辆在一个周期内连续检验3次不合格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办理所有人注销登记。

5、营运车转非营运车及非营运车转营运车一律按照营运车辆规定进行报废。

小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各类车的报废期限不一样。私家车的使用年限比较宽松。根据规定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6年,延期使用期限为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间每年检2次。各类车的报废具体年限如下:

1、非营运和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非营运车辆,汽车报废期为15年,摩托车报废期为10年;营运车辆,每年强制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期为10年。

2、私家车: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则比较宽松。根据规定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6年,延期使用期限为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间每年检2次。

3、营运性大型客车:营运性大型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2年,期间每年检2次,再延期使用期为1至2年,总使用年限14年。

4、非营运性客车、大型货车:9座以上非营运性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总使用年限20年;大型货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总使用年限14年。

5、轻、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正常使用10年,总使用年限15年;1.8吨微型载货汽车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不允许延期,总使用为8年。

车子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